浙江省人民政府令
(第79号)
《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》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省长 万学远
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(下称技术防范),是指运用反犯罪、反违法行为的各种合法的科技手段,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(下称技防产品),是指各种入侵探测器、报警控制器、出入口控制设备、安全检查器材、电视防盗监控设备、防盗安全门、防盗保险柜(箱)、安全专用锁具等产品。
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(下称技防工程),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,通过科学设计,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。公安部门是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。技术监督、建设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。
第四条 省公安部门负责全省技术防范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指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;
(二)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的生产、销售、安装、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;
(三)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的设计、施工实行监督管理;
(四)负责技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技防工程的使用;
(五)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。
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防范工作,并实施监督检查。
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部位必须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工程:
(一)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;
(二)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场所或者部位;
(三)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或者部位;
(四)金融、保险、证券、邮电等单位的要害部位;
(五)博物馆、纪念馆、展览馆内的有关部位;
(六)生产经营单位中放置金银珠宝以及其他特殊商品的场所;
(七)由省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者部位。
第六条 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安全认证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但确有加强管理必要的技防产品,可以实行省级准产证管理制度,具体产品目录按有关规定由省公安部门商省有关部门确定。
本文转自:http://vip.chinalawinfo.com/newlaw2002/slc/SLC.asp?Gid=16784560